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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
債 權 人 林潘明月
債 務 人 蔡凉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及自民國96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本票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時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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