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8,司促,2665,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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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6年2 月9 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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