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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5 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6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5 月17日起至144 年5 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乙○○於94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 元,詎自97年5 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56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分戶帳卡、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9年1 月6 日雲院恭非信決98年度司拍字第225 號函、99年1 月8 日雲院明非信決98年度司拍字第225 號函、98年8 月31日雲院明非信決98年度司拍字第225 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9年1 月8 日、99年2 月24日、98年9 月3 日送達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第三人乙○○,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4年6 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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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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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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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台西鄉 │普令厝│ │1739 │田│3188 │全部 │丙○○、丁○○各持分1/2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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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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