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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張永旺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現任職双福企業社,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在職證明附卷足憑。
而債務人陳稱其於該企業社任送貨員,收入性質係屬按件計酬,每月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3,000元至27,000元間,此與第三人双福企業社向本院陳報情形大致相符,堪可認債務人收入約25,000元至27,000元不等。
三、再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陳報每月總支出為13,650元,其中支出細項含繕食費4,500 元、交通費2,000 元、稅賦993 元、扶養母親費用2,000 元、生活雜支3,000 元、健保費657 元及醫療費500 元。
本院衡量以債務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為5 人(2 子3 女),參酌內政部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 元,扣除其他扶養義務人應分擔部分,債務人陳報扶養費每月為2,000 元應屬必要。
而其餘債務人每月個人支出自應以不逾上開內政部最低生活費標準每月9,829 元為適當,則本件債務人每月支出總額應以11,829元始為合理必要。
而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5,000元至27,000元扣除上開每月必要支出,所餘金額己供作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可認債務人具更生之誠意。
且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一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以每月清償15,000元,共8 年96期,其清償成數達債務總金額之百分之80.34 ,清償比例不至過低。
是該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件一:
┌────────────────────────────────────────┐
│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人應自本裁定確定後翌月11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 │
│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每期可分配金額,主動於每11日向債權人為清償│
│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5,000元,共8 計96期。 │
│3.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792,416元。 │
│4.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440,000元。 │
│5.清償比例:80.34% │
├────────────────────────────────────────┤
│ 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新臺幣/元) │
├─────────────────┬───────┬──────┬───────┤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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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31,027 │ 12.89% │ 1933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0,952 │ 3.96% │ 594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1,175 │ 8.43% │ 1,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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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7,869 │ 2.67% │ 401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4,980 │ 7.53% │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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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4,886 │ 4.18% │ 627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1,715 │ 5.12% │ 768 │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111 │ 3.69% │ 553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4,559 │ 12.53% │ 1,879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8,426 │ 5.49% │ 824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73,894 │ 4.12% │ 618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0,737 │ 13.99% │ 2,098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76,085 │ 15.40% │ 2,310 │
├─────────────────┼───────┼──────┼───────┤
│ 合 計 │ 1,792,416 │ 100% │ 15,000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 上飯店之行為。
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 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
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 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 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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