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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6號
債 務 人 孫麗蘭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件附卷可稽。
而債務人現從事採收蕃茄及農務等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9,000至15,0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杏芳果園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認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
三、次查債務人於98年8月31日所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總額為15,059元,該必要支出費用細項中,包括分擔水電費165元、電費250元、瓦斯費150元、電話費299元、交通費600元、醫療費300元、膳食費(含子女)8,500元、日常用品支出1,000元、教育費3,000元、農保、勞保費795元。
本院經核以下事由,認上開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係屬必要且適當:①個人支出部份,參酌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9,829 元,則於此範圍內之支出應屬適當。
②債務人之二名子女尚年幼(長女張○○○○年○月○日生、次女張○○○○年○月○日生),其子女扶養費用應以財政部國稅局公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元(即每人每月6,833 元)為基準。
是本件債務人每月子女扶養支出以6,833 元為適當(6,833 ×2 位子女÷分擔額1/2 )。
③上開債務人陳報每月生活支出(含扶養費)並未逾每月16,662元(個人支出9,829 +扶養費6,833 )之合理支出範圍。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至24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 元,第25期至第60期清償6,000 元,第61期至96期清償8,000 元,而以債務人每月薪資19,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5,059元,所餘為3,941 元,尚可供更生方案前24期之清償。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自應盡力謀求經濟生活之改善,以獲取較高收入,債務人增加後期每月應清償金額,可認債務人具還款之誠意。
且該方案以每月為一期,分96期清償,清償總金額為600,000元,其清償成數達債務總金額1,213,964 之百分之49.42 ,清償比例尚不至過低。
是該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件一:
┌──────────────────────────────────────────────┐
│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25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 │
│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每期可分配金額,主動於每月25日向債權人為清償,以一月為│
│ 一期,第1 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00 元,第2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6,000 元,第61期│
│ 至第96期每期清償8,000 元,分8 年計96期。 │
│3.債務總金額:1,213,964元。 │
│4.清償總金額:600,000元。 │
│5.清償比例:49.42% │
├──────────────────────────────────────────────┤
│更生清償分配表 │
├───────────┬───────┬────┬──────┬──────┬───────┤
│ │ │ │第1-24期每期│第25-60 期每│第61-96 期每期│
│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債權比例│可分配金額(│期可分配金額│可分配金額(元│
│ │ │ │元) │(元)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48,498 │ 4.00% │ 160 │ 240 │ 320 │
│限公司 │ │ │ │ │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108,333 │ 8.92% │ 357 │ 535 │ 714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267,909 │ 22.07% │ 883 │ 1,324 │ 1,765 │
│限公司 │ │ │ │ │ │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28,224 │ 2.32% │ 93 │ 139 │ 18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90,422 │ 7.45% │ 298 │ 447 │ 596 │
│司 │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112,399 │ 9.26% │ 370 │ 556 │ 741 │
│限公司 │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163,651 │ 13.48% │ 539 │ 809 │ 1,078 │
│限公司(原債權人友邦國│ │ │ │ │ │
│際信用卡)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394,528 │ 32.50% │ 1,300 │ 1,950 │ 2,600 │
│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 1,213,964 │ 100% │ 4,000 │ 6,000 │ 8,000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 上飯店之行為。
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 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
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 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 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 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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