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8,訴,170,201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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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民國
99年02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66,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754元,未見上訴人繳納。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01項第03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而上訴狀內並未為此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應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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