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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19號給付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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