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8,訴,536,2010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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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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