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事聲,18,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甲○○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乙○○
丙○○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9年1 月26日所為99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假扣押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前項廢棄部分,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異議及聲請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提書證既未能釋明受有損害而有請求之事實,且亦難認係釋明異議人之財產,現有因異議人積極或消極處分減少、滅失,致影響相對人請求權之受償,而有為假扣押之必要,而相對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為真實,是原裁定准相對人得對異議人財產為假扣押,自有未洽,爰依法聲明異議,並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關於假扣押之原因,應由債權人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尚難逕以擔保取代釋明之欠缺。

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

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情形。

以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

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從而,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主張渠等之被繼承人黃長興前向異議人之被繼承人徐茂隆承租坐落於雲林縣虎尾鎮○○段301 地號土地並建屋居住,詎該租賃關係嗣由兩造所分別繼承,相對人亦如實繳納租金予異議人迄今,上開土地之另一共有人徐茂蒼竟以兩造之租賃關係未得土地全體共有人同意,相對人係無權占用為由,向本院訴請相對人拆屋還地,並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在案,為免異議人將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轉讓他人,以保全渠等對異議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聲請假扣押云云,固有渠等所提出之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98年9 月2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虎尾郵局69年7 月7 日第34號存證信函、異議人所開立之收據數紙及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1 份等件(均影本)附卷(詳原審卷第8-20頁)為據,惟查:㈠上開證據雖屬資以認定兩造間或有租賃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之憑據,若認屬假扣押請求之釋明證據,已屬勉強,自不得逕以執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㈡而相對人為本件聲請時,雖另陳稱:「…而聲請人等(即本件相對人)近日遽聞,相對人等二人(即本件異議人)因慮及恐遭聲請人等訴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而有將其共有之系爭土地持份移轉過戶予其他共有人之意圖。」

有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狀附卷(詳原審卷第5 頁)可按。

然相對人上開聽聞之陳述,既屬傳聞或主觀臆測,已難謂有何實證,或達可即時調查之釋明程度;

況所聞之事,縱然屬實,在未釋明債務人已別無其他財產之情狀下,參以移轉所有權理應有金錢對價,若為無償,債權人亦有法定之保全權利,凡此均尚與債務人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情形,顯然有間。

㈢此外,相對人仍未就異議人有合於假扣押原因等關於債務 人隱匿或處分財產,或財產明顯減少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提出其他相關釋明之事證。

㈣準此,尚難認相對人本件聲請該當於聲請假扣押之法定要 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聲請對異議人之財產假扣押,就請求原因雖有提出前揭事證以為釋明,惟就假扣押之原因之陳述,尚不足釋明異議人有將財產隱匿等情,復未提出其他任何可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是相對人既未釋明假扣押原因,而此部分既屬不得以擔保取代釋明之欠缺,則原裁定准予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尚與法定要件有間,即有未洽;

從而,異議人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