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事聲,9,2010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9號
異 議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9年事聲字第9 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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