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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吳惠敏
陳美玲
李建治
張晉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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