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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鑫錩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東倫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東倫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4 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提出相對人公司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謄並補正上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該通知於民國99年2 月5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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