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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26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鄭超全
債 務 人 沈愛齡(即沈松菁之繼承人)
沈松木(即沈松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934,1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
┌──┬───┬───────┬──────┬───────┬───────┐
│序號│ 本金 │利息起迄日 │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
│ 1 │新臺幣│民國97年1 月1 │年息2% │民國97年2月1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121770│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內者依左列利率│
│ │5元 │ │ │ │10% ,逾期超過│
├──┼───┼───────┼──────┼───────┤6 個月部分依左│
│ 2 │新臺幣│民國97年1 月1 │年息2% │民國97年1月1日│列利率20% 計算│
│ │312109│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3 元 │ │ │ │ │
├──┼───┼───────┼──────┼───────┤ │
│ 3 │新臺幣│民國97年1 月1 │年息2% │民國97年1 月1 │ │
│ │468164│日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0 元 │ │ │ │ │
├──┼───┼───────┼──────┼───────┤ │
│ 4 │新臺幣│民國97年1 月1 │年息2% │民國97年1 月1 │ │
│ │350000│日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0 元 │ │ │ │ │
├──┼───┼───────┼──────┼───────┤ │
│ 5 │新臺幣│民國97年1 月1 │年息2% │民國97年1 月1 │ │
│ │341369│日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5 元 │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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