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司促,1333,2010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林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5 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素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