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
債 權 人 黃春枝
債 務 人 王江祥
王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0,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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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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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本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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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年8月11日 │150,000元 │279252 │79年8月30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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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年8月11日 │50,000元 │279251 │79年9月30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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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年8月11日 │50,000元 │279253 │79年10月30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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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年8月11日 │50,000元 │279254 │79年11月30日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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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年8月11日 │50,000元 │279255 │79年12月30日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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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年8月11日 │50,000元 │279256 │80年1月30日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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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年8月11日 │50,000元 │279257 │80年3月1日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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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年8月11日 │50,000元 │279258 │80年3月30日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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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年8月11日 │50,000元 │279259 │80年4月30日 │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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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9年8月11日 │50,000元 │279260 │80年5月30日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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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9年8月11日 │50,000元 │279261 │80年6月30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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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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