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張富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 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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