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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對相對人乙○請求聲請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甲○○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乙○已於民國98年12月1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
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請求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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