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 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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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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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 (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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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洪順福 │洪順福 │95年12月15日 │96年2月1日 │1,300,000元 │244477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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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洪順福 │洪順福 │95年12月15日 │96年2月1日 │1,000,000元 │244478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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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洪順福 │洪順福 │95年12月15日 │96年2月1日 │1,000,000元 │244479 │ │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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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洪順福 │洪順福 │95年12月15日 │96年2月1日 │1,000,000元 │244480 │ │
│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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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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