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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戊○○○即蕭乾坤.
壬○○即蕭乾坤之.
子○○即蕭乾坤之.
甲○○即蕭乾坤之.
辛○○○○○即蕭.
己○即蕭乾坤之繼.
乙○○即蕭乾坤之.
丙○○即蕭乾坤之.
辰○○○即蕭乾坤.
卯○○即蕭乾坤之.
寅○○即蕭乾坤之.
丑○○即蕭乾坤之.
庚○○○○○○
巳○○○○○○
癸○○即蕭乾坤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蕭乾坤於民國(下同)84年3 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3 月17日起至104 年3 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蕭乾坤於88年5月19日邀同相對人蕭旺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 元,茲第三人蕭乾坤於89年11月22日死亡,相對人戊○○○等十五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
詎自90年5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3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擔保放款借據、放出明細查詢、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7 月13日投院霞民科字第13189 號函、99年1 月12日投院平民科字第00593 號函、98年12月7 日投院霞民科字第20567 號函、98年12月7 日投院霞民科字第20566 號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且本件聲請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
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9年2 月4 日雲院恭非信決99年度司拍字第2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99年2 月6 日、②99年2 月8 日、③99年2 月19日送達相對人①戊○○○、子○○、甲○○、己○、乙○○、丙○○、辰○○○、卯○○、寅○○、庚○○○○○○、巳○○○○○○、癸○○、②壬○○、丑○○、③辛○○○○○,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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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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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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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古坑鄉 │樟湖 │ │4 │田│398 │全部 │蕭乾坤(歿)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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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古坑鄉 │樟湖 │ │4-1 │田│436 │全部 │蕭乾坤(歿) │
│0│ │ │ │ │ │ │ │ │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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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古坑鄉 │樟湖 │ │4-2 │田│2391 │全部 │蕭乾坤(歿) │
│0│ │ │ │ │ │ │ │ │ │
│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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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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