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22號
聲 明 人 甲○○○
一、上開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雲林縣斗六市○○路459 號)於99年3 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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