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消債更,4,2010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余和錩
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美鳳

附表:
㈠提出由地政事務所出具聲請人之母陳怡秀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000 建號之異動索引及聲請人之母陳怡秀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000 地號及嘉義縣○○鄉○○村0 鄰○○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建物之異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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