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訴,54,2010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8,000元,以本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買入匯率折合計算為新台幣(下同)565,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