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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8,000元,以本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買入匯率折合計算為新台幣(下同)565,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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