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訴,57,2010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6,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0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宣判之期日,改定於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同一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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