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除,20,2010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7 月9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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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票                                    99年度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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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本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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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甲○○│98年3 月13日│未載  │29,000,000元│4882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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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仝  上│  仝  上    │仝上  │57,000,000元│4882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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