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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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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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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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麥寮鄉橋頭郵局法定│斗六西平路郵局 │98年7月15日 │1,140,000元 │008537 │ │
│ │代理人吳炤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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