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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鄭岱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鄭岱琪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43674 │ │3月25日起 │ │ ││ │元 │ │ │ │ │├──┼───┼─────┼──────┼──────┼───────┤│ 002│新臺幣│鄭岱琪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 ││ │27782 │ │4月29日起 │ │ ││ │元 │ │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鄭岱琪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3674 │ │4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鄭岱琪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27782 │ │5月30日起 │ │60元之違約金 ││ │元 │ │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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