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1,訴,92,201508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林湧彥
訴訟代理人 羅彥富
被 告 吳新效
吳素女
吳青峻
吳炤瑾
吳丁續
吳光裕
吳新陸
吳丁高
吳雲鵬
吳丁炎
吳清水
吳明山
吳則善
吳煌煇
吳廷集
吳世懷
吳勝雄
吳勝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徐梅雀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吳勝義
被 告 吳龍峯
吳龍河
吳國富
吳正一
吳永坤
吳全考(吳張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吳世家
吳永順
吳世賢
吳美端
吳太平
吳志宏
吳永承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新晃
被 告 吳政憲
吳政治
吳雙喜
吳丁號
吳清誥
吳丁財
吳堅累
吳奇岳(兼吳奇璋之承受訴訟人)
吳清德
吳俊旺
吳講
吳世明
吳明智
吳福居
吳逸志
吳新造
高忠誠(吳藏之繼承人)
高玉雲(吳藏之繼承人)
高淑芬(吳藏之繼承人)
高淑寬(吳藏之繼承人)
高繼蘇(吳藏之繼承人)
高玉龍(吳藏之繼承人)
吳聰任(吳藏之繼承人)
吳聰益(吳藏之繼承人)
王吳美春(吳藏之繼承人)
吳聰哲(吳藏之繼承人)
吳聰傑(吳藏之繼承人)
吳聰貴(吳藏之繼承人)
高琦 (吳藏之繼承人)
高培瑜(吳藏之繼承人)
吳陳鸞(吳新豐之繼承人)
吳淑夏(吳新豐之繼承人)
馬志勳(吳新豐之繼承人)
馬志瑋(吳新豐之繼承人)
馬秀婷(吳新豐之繼承人)
馬阿炎(吳新豐之繼承人)
馬秀萍(吳新豐之繼承人)
吳保昇(吳新豐之繼承人)
吳幸璁(吳新豐之繼承人)
吳昭穎(吳新豐之繼承人)
吳淑黎(吳新豐之繼承人)
吳明謙(吳新豐之繼承人)
李吳謹(吳老迫之繼承人)
吳瑞章(吳老迫之繼承人)
吳瑞麟(吳老迫之繼承人)
吳瑞方(吳老迫之繼承人)
吳秀玫(吳老迫之繼承人)
吳秀真(吳老迫之繼承人)
兼 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瑞德(吳老迫之繼承人)
謝吳好(吳老迫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振發
被 告 李吳滄敏(吳李葉之繼承人)
陳吳春菊(吳李葉之繼承人)
吳基田(吳李葉之繼承人)
吳基民(吳李葉之繼承人)
吳基祥(吳李葉之繼承人)
吳秋蓮(吳李葉之繼承人)
吳基宏(吳李葉之繼承人)
殷方珍(吳李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六頁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吳藏所遺前項土地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四」記載,應更正為「吳藏所遺前項土地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十二」。

原判決第十二頁得心證之理由欄㈠第八行中關於「馬阿炎等十三人」記載,應更正為「馬阿炎等十二人」。

原判決第十六頁第十二行中關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