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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莊明道即明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複 代理人 施登煌律師
被 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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