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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宋正文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被 告 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洪國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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