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家訴,18,2015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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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何依玲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何陳水滿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複 代理人 施登煌律師
被 告 何炳宏
被 告 何憲宗
被 告 何秀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良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分割結果編號所示分配方式欄中關於「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4 人平均4 分之1 為分別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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