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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溢電機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62,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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