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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李豐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更
一字第2 號交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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