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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廖麗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紀釋惟間因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7,068 元(計算式:506,770 +350,298 =857,06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
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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