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家親聲,44,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反請求聲請人 陳姿樺
非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上列反請求聲請人反請求聲請交付子女,未據反請求聲請人繳納反請求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反請求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反請求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請求聲請人之反請求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