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建,13,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建字第13號給付承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3,8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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