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訴,124,2015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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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陳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盈蓁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4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9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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