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訴,16,2015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賴傳賜
賴陳務
李健武
李舒婷
李婉靖
李芳穎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靖琪
被 告 林榆翔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被 告 林宏悅(原名林維政)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張富進
朱志能
參 加 人 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王境棋即中貫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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