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訴,350,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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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舜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方瑜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5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5,9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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