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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藍友烽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被 告 黃伍均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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