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訴,88,2015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林靖健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林世山
訴訟代理人 許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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