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吳林望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金能(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00鄰○○000 號,於91年12月12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