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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 原告 黃惠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蕭煌墉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再審原告對
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7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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