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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陳桂鎂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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