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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正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秉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秉鋒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1日、104 年5 月9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5 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之備查資料。
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董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
(三)經核閱附卷之2 紙支票,發票人僅為債務人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王秉鋒為公司代表人且須於更正處蓋章,其並非共同發票人,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王秉鋒請求之依據。
該通知分別於104年4 月20日、104 年5 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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