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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樹
債 務 人 沈有福(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沈坤維(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沈盆(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沈阿蘭(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沈碧(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沈水波(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榮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及自民國103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0.5%(目前計為年利率3.27%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榮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以,債權人就債務人沈有福、沈坤維、沈盆、沈阿蘭、沈碧、沈水波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沈榮賢之遺產範圍限度內之督促程序費用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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