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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36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陳昆琦
債 務 人 陳建男(兼陳千之限定繼承人)
陳世儒(即陳千之限定繼承人)
陳正宗(即陳千之限定繼承人)
陳玉庚(即陳千之限定繼承人)
陳世芳(即陳千之限定繼承人)
陳俊宏(即陳千之限定繼承人)
陳鵬文(即陳千之限定繼承人)
陳玉苓(即陳千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建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381 元,及自民國104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17%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每屆滿一年按當時利率調整一次),暨自民國104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付原貸款利率50%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債務人陳世儒、陳正宗、陳玉庚、陳世芳、陳俊宏、陳鵬文、陳玉苓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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