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8207,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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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吳春龍
債 務 人 徐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7,758元,及其中72,211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4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061 元,及其中3,946 元部分自94年6 月2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7% 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金額3,946 元計付0.2%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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