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執消債更,4,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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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
債 務 人 蔡佩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筱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葉雅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亦有明定。

末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

是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先於民國(下同)104 年5 月29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 元,合計6 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576,000 元,清償成數為4.96% 。

嗣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到院詢問,債務人於104 年7 月10日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條件改為兩階段,第1 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8,000 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為8,700 元,並聲明如有一期不履行或一部不履行,其餘為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上開各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因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可稽。

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於評估日後收入及開支,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已達於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每月所得收入外,其名下財產尚有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保單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保險保單各1 張,截至104 年4 月21日及104 年3 月27日止,辦理解約分別可領取95,806元及2,266 元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此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8日之陳報狀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30日國壽字第1040033248號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消債更字第36號卷第83頁、第123 至125 頁、本院卷第197 頁、第138 至139 頁)。

是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601,200 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方案等)。

(二)債務人前於聲請更生時任職於向日葵攝影工作室即憶境攝影工作室,103 年9 月至10月領取薪資20,000元等情,業據債務人陳明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袋影本存卷可參(詳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卷第10頁、第27頁至38頁、第46頁)。

自104 年6 月1 日起則任職於衛麗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可得收入亦約20,000元,有其提出之薪資條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就保資料在卷可稽。

(詳本院卷第290 至291 頁、第294 頁)。

如參酌內政部公布之103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元,並僅以此計算債務人於該兩年內必要支出為260,856 元【計算式:10,869×24=260,856 】,則扣除後之餘額已低於上述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601,2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亦不致過低。

且參酌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審核以月平均收入約20,00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償債能力之依據,則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平均有固定薪資收入約20,000元得作為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來源,並於裁定更生後,盡力降低第1 期至第36期每月支出為12,688元,第37期至72期每月減少通訊費用,增加每月700 元之還款金額,為債務人提列第1 期到3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8,000 元;

第37期到72期每期清償金額為8,700 元,自有履行之可能。

(三)本件於104 年3 月11日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定審查認定,債務人每月支出於12,749元範圍內屬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所必需,包括:膳食費5,400 元、日常生活用品費1,000 元、水電費600 元、瓦斯費500 元、通訊費1,000 元、交通費450 元、勞健保費1,799 元、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2,000 元。

債務人於提出更生方案時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2,749元,未逾上開裁定認定之金額,且核其所列支出項目均屬基本、必要之開銷,支出金額亦為合理,而無何浪費、奢侈之情形,故債務人之每月必要支出認列12,749元尚屬適當。

是依上開規定,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98,072元,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551,664 元【計算式:20,000元-(12,688元+11,988 元)÷2 =7,662 元,7,662 元×72=551,664 元】,上開財產清算價值加計餘額之十分之九為584,762 元,而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72期共清償601,200 元。

是以,債務人上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逾十分之九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四) 再者,債務人名下除前述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財產,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乙○○之更生方案(第1 點至第7 點)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1,200元。
二、總清償比例:5.18﹪
三、清償方法:自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清償6 年共72期,第一階段即第1 期到第36期,每期清償8,000 元;
第二階段即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8,700 元。
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五、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六、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七、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除因醫療或教育行為所必需外,不得為逾新臺幣貳仟元以上之消費或為任何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查核。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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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債權金額及比│第1 ~36期│第37~72期│
│                      │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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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故份│1,933,720 元│ 1,333元  │ 1,450元  │
│  有限公司            │16.6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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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82,677元    │ 57元     │ 62元     │
│  有限公司            │0.71%      │          │          │
├───────────┼──────┼─────┼─────┤
│3.甲○( 台灣) 商業銀行│2,072,733 元│ 1,429元  │ 1,55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17.86%     │          │          │
├───────────┼──────┼─────┼─────┤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762,800 元│ 1,215元  │ 1,321元  │
│  有限公司            │15.19%     │          │          │
├───────────┼──────┼─────┼─────┤
│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17,956元   │ 495元    │ 539元    │
│  公司                │6.19%      │          │          │
├───────────┼──────┼─────┼─────┤
│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00,767元   │ 207元    │ 225元    │
│  公司                │2.59%      │          │          │
├───────────┼──────┼─────┼─────┤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560,390元   │ 386元    │ 420元    │
│  有限公司            │4.83%      │          │          │
├───────────┼──────┼─────┼─────┤
│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74,081元   │ 120元    │ 130元    │
│  公司                │1.5%       │          │          │
├───────────┼──────┼─────┼─────┤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466,396 元│ 1,700元  │ 1,849元  │
│  有限公司            │21.25%     │          │          │
├───────────┼──────┼─────┼─────┤
│10.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192,836元   │ 133元    │ 145元    │
│    份有限公司        │1.66%      │          │          │
├───────────┼──────┼─────┼─────┤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1,329,063 元│ 916元    │ 996元    │
│    份有限公司        │11.45%     │          │          │
├───────────┼──────┼─────┼─────┤
│1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12,410元    │ 9元      │ 9元      │
│    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0.11%      │          │          │
│    司                │            │          │          │
├───────────┼──────┼─────┼─────┤
│   總計               │11,605,829元│8,000元   │8,700元   │
│                      │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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