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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相 對 人 林許綉
林復奇
林輝彥
林麗雪
林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勝宗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勝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勝宗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林許綉、林復奇、林輝彥、林麗雪、林麗美係被繼承人林勝宗(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 年7 月24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雲院通104 司執壬字第19927 號債權憑證附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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