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聲,137,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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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謝蕭玉英
蕭文山
蕭林香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蕭文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72年度全字第109 號民事裁定,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蕭秋桐之財產以本院72年度民執全字第102 號執行事件假扣押在案,嗣蕭秋桐於民國102 年間死亡,聲請人等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其提出被繼承人蕭秋桐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查無拋棄繼承回覆公文、聲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72年度全字第109 號、72年度民執全字第102 號卷宗查核無誤,堪可認定。

惟查,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前已向本院提起給付票款等訴訟,並由本院以72年度訴字第483 號判決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影本附卷可為憑,並經審核系爭假扣押請求原因事實與上開判決事實欄中原告陳述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

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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